(2015)昆刑执字第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树高非法经营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高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2052号罪犯王树高,男,汉族,1967年6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石林县,文盲,原住石林县路美邑镇大哨村118号,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2)玉红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王树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2)玉中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3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树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缴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树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