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焦梅花与被告家华胜、家爱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梅花,家华胜,家爱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46-3号原告:焦梅花,女,汉族。被告:家华胜,男,汉族。被告:家爱民,男,汉族。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新民三初字第24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家爱民已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家华胜驾���、属被告家爱民所有的晋******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慧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