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农亨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07号原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刘贵星。委托代理人邵锦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2858。系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农亨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刘琴。原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农亨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立涛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邵锦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11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进货的总货款为100,43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了50,430元,尚欠货款50,000元,被告写下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剩余款项。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对账单。被告辩称,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0000元未付,但对利息5000元不予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11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进货的总货款为100,430元,后被告归还货款50,430元,尚欠货款5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在收货后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对账单,被告欠原告货款50000,因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3,111.8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货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农亨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为588元,由被告中山市冠泰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