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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刘宝森、翟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刘宝森,翟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88号原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刘宝森,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翟立云,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玉侠与刘宝森、翟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宝森、翟立云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在宿州市埇桥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玉侠与刘宝森、翟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