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章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章关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89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卢智宏,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关友,男,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8月14日,被执行人章关友尚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医疗费177897.9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92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章关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8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28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章关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兴审 判 员 周曹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