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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陆建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266号原告陆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法定代表人乔明佳,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建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建负担。审 判 长  李雪莲代理审判员  李 宜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人民陪审员  王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文立书 记 员  叶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