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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佳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丽盼失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佳欣,王丽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郭佳欣,身份号码×××,女,200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法定代理人郭洪军(系申请人爷爷),身份号码×××,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被申请人王丽盼(系申请人母亲),身份号码×××,女,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郭佳欣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丽盼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佳欣诉称,郭康健系申请人的父亲,王丽盼系申请人的母亲,郭洪军系申请人的爷爷。被申请人王丽盼,于2010年7月在申请人父亲病重期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父亲郭康健于2015年1月21日病故,申请人母亲王丽盼现已出走四年多。申请人申请宣告王丽盼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丽盼,身份号码×××,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母亲。2015年1月21日申请人父亲郭康健因病去世,2010年7月申请人母亲王丽盼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与其祖父郭洪军共同生活。被申请人王丽盼无个人财产。以上事实有肇源县龙源社区证明两份、火化证一册、户口一册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丽盼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已届满,王丽盼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丽盼下落不明的事实及时间已经有关部门证实,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申请人宣告被申请人失踪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丽盼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明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