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536-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许岩与吉林省天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仲裁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岩等三人,吉林省天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536-1538号申请执行人许岩等三人。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北路11号金融科技大厦A座6楼A区。负责人陈培文。申请执行人许岩等三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天鼎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南劳人仲案(2014)2751-275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58.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