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晖与被上诉人寇英豪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晖,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英豪,男。上诉人郑晖与被上诉人寇英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郑晖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郑晖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郑晖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上诉人郑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胡珊珊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