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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晖与被上诉人寇英豪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晖,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寇英豪,男。上诉人郑晖与被上诉人寇英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郑晖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郑晖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郑晖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上诉人郑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胡珊珊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