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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爱英,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洪涛,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瑞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张爱英、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根本没有感情基础,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孩子出生也没能缓和家庭矛盾。被告杨某甲借故工作加班为由,经常早出晚归,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其所在纱厂没有加过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分居生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是实情,原、被告系2011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从认识到结婚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原、被告经常联系,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之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生育一子一女,希望原告能顾念原、被告夫妻感情及孩子利益,放弃离婚念头,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于2011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至今未取名字。原、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发生争执后,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女儿跟随原告吕某某生活,儿子跟随被告杨某甲生活。被告杨某甲自认,现在被告处原告的陪嫁财产有太阳能一台、衣柜一组、客厅柜一套、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未能充分举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结婚登记证明等在卷佐证,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经过一年多的了解,办理结婚登记,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不足以使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如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