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鄢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牛亚飞诉被告鄢陵县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亚飞,鄢陵县水利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741号原告:牛亚飞,男。被告:鄢陵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跃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麻文博,男。委托代理人:崔克伟,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亚飞诉被告鄢陵县水利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亚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尚建辉人民陪审员  柴 三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振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