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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立广与徐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高利广,1963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冯正军,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21号。负责人叶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瑶。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利广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3月9日9时,于广利驾驶×××号挂车在哈市道外区先锋路29号门前与徐井林相刮,原告高利广在两车中间经过时被双方车辆夹伤,造成原告高利广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太平大队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第2015022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广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井林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高利广无责任。后经事故三方和解,于广利投保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已赔付原告6099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10%的经济损失6099.60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赔付原告563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前赔付原告高利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上述各项合计5636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孙唯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