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肖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91-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关于董某某与肖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肖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8月14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肖某某、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