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商初字第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祖汉与俞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祖汉,俞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商初字第445-2号原告:梁祖汉。被告:俞峻。原告梁祖汉与被告俞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因借款人俞峻涉嫌刑事犯罪,已由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祖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15元,减半收取3058元,退回原告梁祖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