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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执字第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文禄与周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禄,周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字第599-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禄,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周小利,女,傣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执行人徐文禄与被执行人周小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利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兴分理处的帐户中的存款9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