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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85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