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辩护人张卫龙,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卫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起,在其经营位于本市剑川路XXX号XXX室的上海捷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未经客户单位许可,擅自私刻单位地址为本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号的“上海皇室宝贝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名客餐饮有限公司”、“上海众宜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伪造客户资料用于申请POS机。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上述3家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的���章。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李甲、金某、刘某、李乙、邱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张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可分别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司、企业���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二、缴获的犯罪工具及伪造的印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