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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牛周建涛、刘树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周建涛,刘树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6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代表人朱孟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周建涛,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贾村镇人。被告刘树彦,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牛周建涛、刘树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学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涛、刘树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13日,被告周建涛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40000元,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贷款用途为购树苗,被告刘树彦系担保人。2014年4月1日,被告周建涛通过自助方式贷款40000元,2015年3月31日该笔贷款到期,尚欠31710.18元。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建涛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710.18元及利息4557.52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刘树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3日,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与被告周建涛、刘树彦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人为原告,借款人为被告周建涛,保证人为刘树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4月1日,被告周建涛通过自助方式贷款40000元,2015年3月31日该笔贷款到期。2015年5月7日,原告扣划被告刘树彦存款8289.82元偿还本金,贷款本金尚欠31710.18元,拖欠利息4557.52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周建涛、翟永仙、刘树彦身份证复印件、贷款业务申请表、周建涛农业银行卡复印件、担保人收入证明、周建涛借款合同信息、借款凭证信息、循环额度信息、贷款利息、利率信息、借记卡明细查询、周建涛贷款利息计算方式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与被告周建涛、刘树彦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周建涛系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树彦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核实,本案涉及的本金为31710.18元,利息4557.52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710.18元及截至2015年5月31日的利息4557.52元,被告刘树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69元,减半收取353元,由被告周建涛、刘树彦承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学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