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陈某,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陈某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金融、房产、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凡审判员 陆文辉审判员 任贤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