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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08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双���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1月9日举行婚礼。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较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1月9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5月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再次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本院(2014)赣民初字3126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期因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保持克制,慎重对待婚姻,只要双方学会理解与谦让,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冬 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