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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曾明生、杨小兰、曾四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曾明生,杨小兰,曾四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明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小兰,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曾四芽,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明生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