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曾明生、杨小兰、曾四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曾明生,杨小兰,曾四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2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明生,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小兰,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曾四芽,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4)干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自动履行期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明生在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