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4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崔增宝、王亚林与张建国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增宝,王亚林,张建国,张彦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901号原告崔增宝,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原告王亚林(崔增宝之妻兼委托代理人),1963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张建国,男,1947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张彦林(张建国之子兼委托代理人),1976年2月2日出生。原告崔增宝、王亚林与被告张建国、张彦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增宝、王亚林,被告暨被告张建国委托代理人张彦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增宝、王亚林诉称:我们与被告南北相邻。2013年11月,被告在其北正房东侧和南侧各装有一个摄像头,该摄像头直接拍摄我们家大门和全部生活。我们无法在自家洗漱,夏日也无法穿短衣在院中行走,已对我们造成严重妨害。故我要求被告将摄像头自行拆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建国、张彦林辩称:张彦林确实安装了两个摄像头,是为了防盗和防止原告建二层房屋,原告建二层不合法。摄像头只能照到原告家的房顶,照不到原告家中,且原告并未在其房屋中居住,不会影响原告生活。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与被告系南北邻居,二原告居南。双方均从东门出行。2013年11月二原告曾因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受到违法建设通报,原、被告也因此产生过纠纷。后被告在其北正房东侧和南侧房檐各装有一个摄像头,东侧摄像头可拍到二原告东门出入情况和附近公共过道。南侧摄像头正对二原告一层房顶和北墙,两个摄像头均能调整角度。2015年6月,二原告因其建设二层钢架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建设。现二原告房屋一层尚未完工,四周以残墙、木板和红砖等围至高约三分之二,房顶剩有钢架和部分建筑材料。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协查通报单、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被侵权人可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原、被告因原告建二层发生纠纷,被告在其东侧和南侧房檐安装摄像头,二原告一层房屋虽未完工,但已形成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被告安装的摄像头可能侵犯二原告隐私权,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将其安装的两个摄像头拆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防止原告建设二层,如被告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被告异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林将其安装在北正房的两个摄像头全部拆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彦林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