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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孙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02-1号原告张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号。委托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身份证号码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委托代理人辛玉利,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