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孙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402-1号原告张X(身份证号码XX),男,汉族,,住威海市**号。委托代理人杨书涛,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身份证号码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委托代理人辛玉利,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