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长明与被执行人郭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明,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54号申请执行人白长明,男,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白长明与被执行人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长明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白长明与被执行人郭军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长明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清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