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曹××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曹××。被告李××。原告曹××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夫妻婚初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11月11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1月17日原告向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个人所有;3、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李××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11月11日双方再次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11月17日原告向北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结婚证、(2014)辰民初字第4351号判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是能够培养好夫妻感情、创建和谐家庭的。原告应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现原告呈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