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与余乃光、余乃国、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81号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号银城广场**楼。法定代表人:高升,总经理。被申请人:余乃光。被申请人:余乃国。被申请人: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号左海名苑综合楼*层7-C。法定代表人:高芳,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乃光、余乃国、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调查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以“通达998”轮作为抵押物在银行办理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还款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申请人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以“通达998”轮作为抵押物在银行办理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还款信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