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姚中海与杨焕、乐发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中海,杨焕,乐发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姚中海。被告:杨焕。被告:乐发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姚中海诉被告杨焕、被告乐发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姚中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中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中海撤回对被告杨焕、被告乐发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的起诉。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兆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