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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千红与被告蔺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千红,蔺新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马千红,男。委托代理人马千山,男。被告蔺新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千红与被告蔺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千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马千红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玉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