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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郭茂桂与黄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茂桂,黄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81号原告郭茂桂,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黄海玉,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茂桂与被告黄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茂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茂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