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东堡前组与于岭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东堡前组63户村民,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民委员会,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村14户村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00092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东堡前组63户村民。代表人:董恩施,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代表人:王永华,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代表人:张世发,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唐晓光,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法定代表人:佟守波,该村村长。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村14户村民。代表人:崔凤阁,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代表人:董德元,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代表人:张文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孙世荣,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东堡前组63户村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食品工业园区仙人嘴办事处于家岭村民委员会、崔凤阁、董德元、张文成等14户村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绍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新愚审判员 王金秀审判员 姜松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