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67岁许。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25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履行案件款12500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将案件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张丽梅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