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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农小丰与黄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小丰,黄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农小丰。被执行人:黄武。申请执行人农小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明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被告黄武向原告农小丰借款120000元,被告黄武自愿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35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3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黄武负担),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黄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武在宁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武的存款4125元作为案款及诉讼费用。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武系离退休干部,每月工资收入3428.35元,本院依法裁定从2015年8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黄武工资2000元作为案款。目前被执行人黄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黄武尚欠申请执行人农小丰本案案款5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武除本院依法按月提取工资收入作为案款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宁明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906号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华坚审判员  罗扬云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