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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29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辽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晓光审 判 员  冮雪冬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