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99号原告王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