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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忠伟与蒋照盾、葛娟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伟,蒋照盾,葛娟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792号原告赵忠伟。被告蒋照盾。被告葛娟姿。本案审理原告赵忠伟与被告蒋照盾、葛娟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赵忠伟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