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季忠双与何滨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忠双,何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季忠双,男,46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旗。被执行人何滨,男,41岁,汉族,现住西乌旗白音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何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滨银行存款25.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文 华审判员 : 王 旭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高 文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