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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彭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