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执字第00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0230-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刘某结欠郑某100000元,郑某同意刘某于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二、若刘某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郑某可按总金额100000元,扣除刘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给付的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和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刘某负担,该款郑某已预交本院,本院不再退还,由刘某于2015年7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郑某。因��执行人刘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传唤了刘某,就本案的还款方式,刘某与郑某达成了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支付了2040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121.3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已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双方已达成延期付款的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