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巧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巧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黄巧平,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XX,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黄巧平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