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20603室。法定代表人葛卫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陕西海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东侧爱西华庭8幢1单元10409号。法定代表人龚永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永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长安建设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1元(上诉人预交),减半收取400.5元,由上诉人陕西长安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