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4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支行与苏桃诗、任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支行,苏桃诗,任军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43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丽路嘉德大厦B区。代表人郭雪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刚,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国奇,该行个金部主任。被告苏桃诗。被告任军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苏桃诗、任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远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