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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1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