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19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