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顾宝诚与孙敏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诚,孙敏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652号原告顾宝诚,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孙敏德,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宝诚与被告孙敏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宝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7.5元,由原告顾宝诚负担(已付)。审判员 姜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