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士霞与王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霞,王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董士霞,女,34岁,汉族。被告王辉,男,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霞诉被告王辉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士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士霞承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