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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士霞与王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士霞,王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董士霞,女,34岁,汉族。被告王辉,男,3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士霞诉被告王辉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士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士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士霞承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