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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赵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某某,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乃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