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1894-2号原告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龙,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兰康,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镇海睿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80元,减半收取158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增浩审判员 朱建文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