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启辉与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辉,单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35-1号原告孙启辉,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单国辉,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辉与被告单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芝复在案件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