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苌卫民与徐兴艳、曹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卫民,徐兴艳,曹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苌卫民,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蒋连六,系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兴艳,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王开贵,系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勇,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河南路苏杭明珠小区。本院审理的原告苌卫民与被告徐兴艳、曹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苌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76.85元,其余176.8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邓红娟人民陪审员 李红郁人民陪审员 程俊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