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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商初字第00103号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巫振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被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3号。法定代表人荣庆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8元减半收取3429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5949元由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