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阳新县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阳新县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销售部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小栋,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阳新县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新县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新县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7元,减半收取5138元,由原告阳新县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凤华 来源:百度搜索“”